第一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,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;每学期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,听取党员意见,接受党员监督。
第二条 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,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。
第三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为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。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非委员的行政领导和有关党员列席,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。议题需要表决时,列席人员无权表决。
第四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必须有2/3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。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,应暂缓做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研、论证、充分交换意见或请示学校党委后,适时再议。
第五条 凡属议事范围内的有关事项,都要按照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,作出决定。
第六条 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时,党总支委员必须逐一表态,书记应末位表态。
第七条 议事范围内研究和把关的有关事项形成总支意见后,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。
第八条 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,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,其本人应当回避。会议研究决定需保密的事项,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,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等。
第九条 建立重大事项决策、重要活动纪实制度。党总支要指定专人按照学校会议记录纪要要求形成记录、纪要。会议记录应详实、准确并有专人负责保管,及时存档备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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